
拆除合同里写「工期 30 天」,这句话本身是有歧义的。它没说是日历天还是作业天,也没说遇到停工怎么算。本文把口径讲清楚。
两个工期的定义
日历工期是从开工日到竣工日之间的全部自然天数,包含节假日、雨天与停工时间;作业工期是实际能够进行拆除作业的天数,要扣除雨天、法定节假日、业主原因停工与不可作业的时段。两者的差别在南方雨季尤其明显——连续降雨半个月,日历工期照走,作业工期可能只有几天。
为什么会混用
两种工期为什么会混用
三个原因:其一,报价习惯——承包方报价时按作业工期算成本,报给业主却用日历工期表述,两头口径不一致;其二,合同文本简单——直接写一个天数,没有定义口径;其三,缺少停工认定机制——遇到停工没有书面确认流程,事后各说各话。
合同里应该怎么约定
四条建议:其一,明确写「日历工期」还是「作业工期」,并给出起算与结束的判定标准(如以进场条件齐备之日起算、以最后一车渣土清运完毕并完成场地移交之日结束);其二,约定可顺延的情形与认定方式;其三,约定停工与复工的书面确认流程;其四,把工期与结算、违约责任的关系写清楚。
可顺延的常见情形
可顺延的五类情形
五类:① 连续降雨或极端天气导致无法作业;② 未登记管线、地下障碍物导致停工;③ 业主原因导致的场地、水电或手续未到位;④ 涉及结构拆改需等待鉴定或审批;⑤ 政府临时管控要求停工。这些情形都应有现场记录与书面确认,否则事后难以主张。
工期核定要点
建议以「日进度记录加影像」作为核定依据:每天记录当日作业内容、投入人员设备、天气与停复工情况。这套记录既是工期核定的依据,也是结算时证明实际投入的材料。拆除工程工期计划编制与合同条款咨询,电话 138-1486-250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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